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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名词解释 |
| 个人防震的准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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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震形势:指对确定地域、地震活动总体所表征的现实分布、性状、特征、进程及控制和影响其变化因素的动态性表述。 |
| 地震活动分析用语及含义 |
| 1.
地震活动:指由于自然原因而被测震仪器记录,并可检测出部分或全部地震要素(时、空、强、深度)的地壳震动。地震活动按成因一般可分为构造地震-简称地震、火山地震、塌陷地震、水库地震;亦可包括人类行为引起的激发地震。 2. 地震活动性:指对局部或总体地震活动要素的特征性表述。分析一般可采用:1〕地震活动期、地震活跃期、地震高潮期、地震幕、地震平静期等; 2〕地震活动主体地区、地震迁移、地震条带、地震空区以及各种参数表征的空间特征区等3〕地震活动强度(增强,减弱)、地震活动水平(上升、下降,高低)、地震频次(增加,降低)等; 3. 地震类型:指对地震活动的过程性特征的定性表述和划分类型。一般可区分为:孤立型、震群型、前震-主震-余震型、主震-余震型、双震型;亦可表述为前兆性震群、晚期强余震等。 4. 地震序列:广义指由多次地震活动、按照发生时间的先后依序排列而形成的一种组合及其特征的表述;狭义指对一次较强地震发生后、余震活动按照发生时间的先后依序排列而形成的一种组合及其特征的表述。 5. 地震丛(集):指对一段时间内,地震活动多发、相对密集程度的一种表述。一般常贯以震级特性,例如"5级地震丛"。 6. 地震形势分析:同前三、1。 7. 地震趋势分析:同前三、2。 8. 震后趋势判断:指对一次破坏性地震或一次造成明显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发生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对原震区地震活动的未行为所作出的精细分析报告和趋势判断意见,供上级地震主管部门及政府决策使用。 |
| 预报用语的使用 |
| 1. 国家地震局所属各省、区、市地震局及各直属研究所、各中心,地方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在日常分析、会商报告和各种分析预报业务活动中,凡涉及本规定内之用语,在使用时均应符合用语的基本含义。 2. 地震形势及分析可以而且应当定期公诸于社会。凡涉及全国一年尺度的地震形势及分析,以国家地震局或其授权部门公告的为准;涉及某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形势和分析,以该区域各有关省级地震局共同或联合授权部门公告的为准;只涉及本省、区、市的地震形势和分析,以本省、区、市级的地震局或其授权的部门公告为准。专区级以下的地震形势和分析,以专区级地震部门的公告为准。 3. 地震趋势及分析有,可以而且应当定期在地震系统内部进行研究、预测和情报交换。凡涉及一年尺度的全国地震趋势预报意见,由国家地震局根据全国地震会商结果,上报国务院;涉及一年尺度的省、区、市地震趋势预报意见,由各省级地震局根据省级地震会商结果,上报本省、区、市人民政府。 4. 根据国家地震局1986年《震情分析预报工作管理条例》的规定,分析预报系统在完成日常会商例行业务后,应填写和上报"分类会商卡片"。其中"A"类指本用语规定的短期预报和临震警报;"B"类指本用语规定的中短期预报;"C"类指本用语规定的地震趋势分析;"D"类指本用语规定的在中短期或短期内没有5级以上地震的预报。凡按本用语规定,在本系统内部填报的上述四类卡片,均属各级预报单位会商后提出的正式预报意见,是国家地震局级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和预报评分的唯一依据。各省级预报部门的月、周会商会后,必须将会商结果迅即输入Apnet网。凡经会商以省局级预报部门提出明确有地震三要素预报意见的,必须同时填报相应的"分类会商卡片"一份,上报国家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一室;没有提出明确有地震三要素预报意见的,不必要再填报"分类会商卡片"。 5. 各省级预报单位在向省级政府报告有关地震形势,趋势或提出正式预报意见时,均应按本用语及其含义的规定使用;不得以内部的卡片类别替代。 6. 各级预报部门的震后趋势判断分析和预报意见,应严格按照国家地震局《震情分析预报工作管理条例》第五章第26至第30条的规定执行。 凡涉及震类型的分析和后续地震强度可能超过主震震级的估计,应慎之又慎,如客观条件允许,可不必在24小时内作出。震后趋势预报的正式意见,可在48至72小时内先给出未来一周至十天的预报意见。其后,再视震情的变化,给出进一步的或最终预报意见。 7. 地震重点危险区的中期和中短期预报,西部地区(宁、甘、川、滇以西)预报震级下限为6级,预报区域范围的半径不得超过150公里;东部地区预报震级的下限为5级,预报地区范围半径不得超过100公里。 8. 地震的短期预报,西部地区(同上)预报震级的下限为5.5级,预报区域范围的半径不得超过100公里;东部地区预报震级的下限为4.5级,预报区域范围的半径不得超过100公里。 9.地震的临震警报,西部地区预报震级的下限为5级,预报区域范围的半径不得超过50公里;东部地区预报震级的下限为4.5级,预报区域范围的半径不得超过50公里。 10. 各级地震预报部门,在向政府提出中、短、临地震预报意见或被授权向社会公开政府的地震预报时,必须附加灾害等级和灾情预测的结果。 灾害等级的确定: 地震烈度上限可能达到VI度的为轻度破坏; 地震烈度上限可能达到VII度的为中等破坏; 地震烈度上限可能达到VIII度的为较重破坏; 地震烈度上限可能达到IX度的为严重破坏; 地震烈度上限可能达到X度以上为极严重破坏; 灾情预测应根据预报地区的人口分布、建筑物类型及易损性、可能的发震时期和社会环境状况,依据预报的震级和可能达到的烈度,给出地震的影响和波及范围、死伤预估人数、建筑物和交通设施损害程度、有无次生灾害及程度、生命线工程的破坏程度、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币值预估等。 11. 地震中短期预报可在年度的中间进行一次性修订,并以修订的预报为准。地震短期预报,若属系统内部的预报可在预报期内的前半期进行订正或撤消(不计入预报数),以订正的预报为准;若属向政府提出的预报,不得撤消但可进行订正。地震临震警报意见一旦向政府提出,不得撤消,警报期不得延长。警报期过又无预期地震发生,原提出警报意见单位必须及时向政府提交撤消或延期意见书面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地震主管部门;警报期内有预期地震发生,则可视震情发展再提出震后趋势判断意见,上报政府和上级地震主管部门。 12. 各省级预报部门提出的地震中期、中短期、短期和临震警报的预报意见,可由各级预报部门向主管局或上级预报部门直至政府提出。中期、短期和临震警报预报的社会发布和撤消,必须按国家有减法规执行。 13. 地震中短期和短、临预报意见中不得使用含义不清的术语,例如'近期'、'不排除'、'不报'、'5-7级'等;预报意见中涉及使用"交界地区"或"领域"术语时,应有地理界线或地名的显著标识。 14. 凡填写国家地震局开展的'争创短临预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而设立的奖励基金预报卡片,应按其基金卡片规定的用语使用。奖励基金预报卡片不属预报系统业务正规化工作使用的具有正式预报意见功能的"分类会商卡片"。 奖励基金不对预报国外地震事件的卡片进行评定和奖励。 |
| 预报效果用语及使用 |
| 预报效果涉及到地震预报科学的水准和社会价值及影响,统一其用语十分重要。 1. 预报准确,指对本《规定》用语中,关于地震中期、中短期、短期、临震的预报(意见)与实际发生的地震(活动)事件在时间、地域震级三要素同时相符。 2. 预报正确,指对本《规定》用语中,关于地震趋势或地震中期、中短期、短期、临震的预报(意见)与实际发生的地震(活动)在趋势或在地震事件的时间、地域、震级三要素之误差,均在10%以内。 3. 预报准确率,指预报者连续1年以上、针对辖管区域有、无地震事件作出的预报效果检验;或预报者连续1年以上采用同一方法针对有无地震事件作出的预报效果检验;通常以百分数表示其预报准确率。其中包括地震预报准确率、地震漏报率、地震虚(错)报率、无震预报准确率等。目前暂分类为中期、中短期、短期预报准确率。 4. 地震预报准确率,指预报者连续1年以上,对辖管区域事前作出的5级以上地震预报,或预报者1连续1年以上、采用同一方法事前作出的5级以上地震预报,经确认符合"预报正确"类以上的实现次数,与对辖管区域内连续1年以上实际预报的总次数之比值。以百分数表示。 5. 地震漏报率,指预报者连续1年以上、对辖管区域事前没有作出预报或预报不"正确"而发生了5级以上地震事件的次数,与辖管区内发生的5级以上地震总次数之比值;或预报者连续1年以上、采用同一方法未能作出预报或预报不"正确"而发生了5级以上地震事件次数,与实际发生的地震总次数之比值,以百分数表示。 6. 地震虚(错)报率,指预报者连续1年以上、对辖管区域作出的5级以上地震事件预报效果,经检验不属"预报正确"的次数与预报的总次数之比值,以百分数表示。或预报者连续1年以上、采用同一方法作出的5级以上地震事件预报效果,经检验不属"预报正确"的次数与实际预报的总次数之比值,以百分数表示。 7. 无震预报准确率,指预报者连续1年以上、对辖管全部区域事前作出没有4.5-4.9级地震事件发生,经确认符合的"预报正确"类以上实现的预报次数,与其预报的总次数之比值,以百分数表示。 8. 预报水平,指中期、中短期和短期地震预报的能力,通常以百分率表示。 1〕全国地震趋势预报水平:根据全国地震均势会商确定的年度重点危险区数目,以连续1年以上按"R"值标准计算所得评分结果为标志。 2〕地震预报水平:用"P"表示,中期、中短期和短期都适用。 地震预报准确(正确)率 |